2022-01-20 商标服务 2712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随着商标注册量越来越大,新的申请人注册商标可能会因近似被驳回,商标注册难度大。部分申请人通过调查发现在先商标没有使用痕迹,就会对在先商标提出撤三申请。
那么,当商标注册人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时,想要守住商标,就要积极答辩。商标撤三答辩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时限
一是提交证据材料的时限,即商标注册人应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答辩;
二是证据材料中商标使用的期限,即证据材料所体现的该商标使用的时间在《通知》规定的起止时间范围之内,也就是他人提撤三的连续三年。
2.证据材料
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包括使用在与商品或服务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主要包括: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及与其对应的发票,检验报告,进出口报关单等。
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是规范、真实、公开、合法的,并且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建议大家在平时使用商标时,注意留存使用证据。
3.保持联络
商标权利人不管是自行答辩,还是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在提交完答辩资料后,都要保持通讯畅通,关注商标进度。对于不熟悉商标相关流程的权利人,建议委托经验丰富,专业度高,服务有保障的构卓来处理,成功率更高。